2022-10-18 14:19:20來源:國家藥監局瀏覽量:726
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黨政領導干部藥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對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藥品安全責任進行細化、實化、具體化。
一是明確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堅持黨對一切工作領導的原則,明確各級黨委負責人應全面落實黨對本地藥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和本級黨委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每年聽取藥品安全工作情況匯報不少于1次、調研不少于1次。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藥品安全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及相關行業或者領域內的藥品安全工作。同時明確了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各級政府分管藥品安全工作負責人的職責。二是明確監督機制。明確巡視巡察機制,各級黨委在對下級黨組織進行巡視巡察時,應對下級黨組織履行藥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一并進行監督。健全藥品安全工作評議制度,上級政府每年對下級政府藥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議,評議結果以適當方式公開。建立約談制度,對未按規定履行藥品安全工作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藥品安全隱患的,由上級政府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將巡視巡察、評議約談情況作為黨政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三是明確獎懲事項。對在藥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為、勇于擔當、履職盡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給予表彰獎勵。明確了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情形,其中,黨政領導干部在藥品安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容錯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