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17:45:19來源:藥方舟瀏覽量:1437
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生物安全法。本法將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共計十章八十八條,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機制,著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適用范圍包括:①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②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④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⑤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⑥應對微生物耐藥;⑦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⑧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國家共建立12項相關制度:①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②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制度;③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④生物安全信息發布制度;⑤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⑥生物安全標準制度;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⑧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應急制度;⑨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制度;⑩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后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準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員進入審核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人類遺傳資源方面,國家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享有主權。采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采集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規定的種類、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運送、郵寄、攜帶出境等活動,需經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批準。為取得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在我國上市許可,在臨床試驗機構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合作臨床試驗、不涉及人類遺傳資源出境的,不需要批準;但是,在開展臨床試驗前應當將擬使用的人類遺傳資源種類、數量及用途向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備案。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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