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5 14:44:49來源:蒲公英瀏覽量:1192
作者:daixulin
01 高法和國家藥監局認為,藥品批準文號不具有財產價值
2021年10月14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就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2017)遼0103執2452號〕答復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能否查封藥品批準文號的答復》〔(2010)執他字第2號〕意見,藥品批準文號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許企業生產的合法標志,該批準文號受行政許可法的調整,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藥品批準文號不應進行查封。
同樣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國家藥監局不是第一次收到,2018年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2010年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均向國家藥監部門發送過類似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答復意見都是一樣的,藥品批準文號不具有財產價值。
02 藥品批準文號取得確實屬于行政許可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
藥品批準文號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在中國境內上市藥品的行為,確實屬于行政許可范疇。
03 行政許可并不當然不具有財產價值
通常意義上,行政許可不能轉讓,不被認為具有財產價值,如駕駛證。但具有特許經營性質的行政許可,應該具有財產價值。簡單的例子就是以前出租車經營權,一輛出租車經營權的轉讓價值往往超過出租車本身。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我們知道,土地使用權通常就是通過拍賣的形式進行轉讓。如果行政許可不具備財產價值,如何拍賣?
04 批準文號具有財產價值
取得藥品批準文號需要完成大量的研究工作,包括臨床試驗和/或非臨床試驗和/或藥學研究試驗等,投入費用動逾幾百萬人民幣甚至十數億美金。從某種角度講,藥物研究機構的所有工作,均是圍繞著取得和保持藥品批準文號而進行。
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很顯然,藥品批準文號屬于特許經營性質。
《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實行)規定,在充分分析企業的獲利能力和影響企業價值的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合理評估企業價值。藥品批準文號的數量和質量毫無疑問是影響藥品上市持有人獲利能力的重要因素,是影響企業價值的主要因素之一,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轉讓藥品上市許可”。不具有財產性質,怎么轉讓?
05 地方法院為什么會一再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
回到本文最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明已經多次公開回復,“藥品批準文號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許企業生產的合法標志,該批準文號受行政許可法的調整,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藥品批準文號不應進行查封。”還要繼續問這同一個問題?顯然這不是一個非常令人滿意的答案。
事實上,各地法院對諸如“燃氣經營許可”、“客運線路經營”、“煙草經營許可”等含有一定財產權益的特種經營權,大多認為其具有準物權特征,但是不能直接采取傳統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僅是強制被執行人不得移轉、不得設定權利負擔且不得存在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
那么藥品批準文號是否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呢?筆者認為可以有條件執行。因為藥品關乎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執行查封、扣押、凍結不能導致藥品短缺。
查封、扣押、凍結可僅限于強制被執行人非經申請人同意不得移轉藥品上市許可。原因很簡單,藥品上市許可通常具有很高的財產價值,如果被執行人可以私自轉讓,申請人的權利就沒有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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